化妝品新法規解讀
時間:2021-09-09 來源:日光編輯部 作者:郭京晶
2020年至今,國家藥監局依次發布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2021年版)》以及《化妝品禁用原料目錄》八項公告。新規的頒布,可以看出國家對化妝品行業的監管越來越嚴格規范。下面我們來一起解讀下此次新規中企業應注意的一些重點。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1、此條例是化妝品監督的基本法,各企業應熟讀、牢記,尤其是管理人員及研發備案人員,因為所有新的法規政策都是基于此條例,可以說此條例是公司化妝品生產加工的工作、管理大綱,也是國家監管企業的依據。
2、在新條例中可以看到,對注冊人、備案人有了更高的要求,企業作為注冊人、備案人,必須設置質量安全負責人,負責人須具備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知識,并具有5年以上化妝品生產或質量安全管理經驗,如果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出現問題,質量安全負責人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3、設定了更加嚴厲的追責問責制度,更精準的處罰方案。
《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及《化妝品注冊備案資料管理規定》
企業須注意的幾點:
在提供的資料中新增產品安全評估資料。
在產品配方中需提供準確的原料配比。
對原料監管方面,新增提供資料為《原料安全相關信息備案企業信息表》及《原料相關安全信息表》。
三、《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中第三條對化妝品有了新的定義:是指涂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施用于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人體表面,以清潔、保護、美化、修飾為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而在對化妝品標簽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到,除了整合了之前國家標準和《標識規定》中的定義之外,更強調了標簽體現產品的基本信息、屬性和安全警示的提示。
新管理辦法中,在原有要求上對標識內容有了新的要求:
產品全成分應按生產投料配方準確標注,按成分含量降序排列,含量在0.1%以上的成分和0.1%以下的成分應分開標注,含量在0.1%以下的成分應標注為其他微量成分,微量成分順序無要求。
產品名稱應標注相應的解釋說明,有創新用語的,應作出解釋。
增加標注產品的執行標準,需要注意的是產品的執行標準不等于產品執行標準,產品執行的標準指的是注冊編號或備案編號。
含有化妝品新原料的樣品應含有完整的標簽和包裝,標簽應當包括新原料注冊人、備案人或境內負責人名稱、原料的中文名稱、INCI名稱、生產日期使用期限、儲存條件等信息。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設計標簽時,不要有過多的與產品屬性無關的詞匯及圖示,為更順利的注冊備案增添不必要的麻煩。
四、《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
國家為監管產品無虛假宣傳,把更多更優質的產品展現在消費者面前,規定產品只要宣稱有某某功效時,就需要提供相應的功效評價報告,能夠通過嗅覺或視覺等感官直接識別的,或者通過簡單的物理遮蓋、附著、摩擦等方式發生效果的且在標簽明確標識僅具有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稱,可免予公布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注冊人或備案人可通過文獻資料調研、研究數據分析或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等手段,對化妝品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功效宣稱內容進行科學測試和合理評價,并作出相應評價結論過程。
在新法規的公布與實施下,我們可以深切的體會到國家對于化妝品監管的決心,決心把更多優質且符合標準的化妝品提供給消費者使用。我們企業在新的條例實施后,可能會遇到很多困難,例如對原料的把控更加嚴苛的制度下,以前無源可溯的原料需要更換替代,新的備案也可能不容易一次性通過等,我認為這些新法規的實施,是對化妝品行業進行的變革,一次行業良性循環的開始,也是一次產品精益研發的開始。
最后希望各企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為國貨真正的崛起添磚加瓦。